

网约车方便了市民出行专业炒股配资门户,但若在乘车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该向司机索赔还是找平台?近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事情要从2023年6月说起。当天上午9时24分,海宁市民刘某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下单,乘坐宋师傅驾驶的网约车出行。行驶途中,因宋师傅操作不当,车辆撞向了路边护栏,造成刘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9天。2023年7月,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宋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乘客刘某无过错。
2025年7月,刘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为此,刘某支付鉴定费1900元。
多次协商无果后,2025年11月,刘某将宋师傅及运营该网约车平台的杭州某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万余元。
双方争议
宋师傅辩称,自己作为网约车司机,接单是接受平台指派,履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拿到的报酬也是平台结算以后的费用。故被告杭州某科技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杭州某科技公司辩称,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企业共同构成了承运人主体,公司作为平台企业,已尽到了人车审核的准入义务,宋师傅作为事故的实际侵权人,不应规避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请求权基础是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刘某通过电商平台的服务入口匹配至杭州某科技公司经营的网约车平台,下单预约车辆,平台将出行信息派送给宋师傅,由宋师傅驾驶车辆将刘某送至目的地,相应的运输费支付给科技公司,因此,法院认定杭州某科技公司为网约车订单的服务提供者,与刘某之间形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宋师傅仅为驾驶员,根据平台提供的出行信息运送乘客,与刘某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杭州某科技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保证运营安全,现因运送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伤,刘某对此并无过错,故杭州某科技公司应当对刘某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杭州某科技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平台在运输过程中对乘客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这意味着平台不仅是信息撮合者,更是运输服务的组织者和安全保障的第一责任人。乘客通过平台下单、支付费用,平台从中获益,理应对运输全程的安全负责。
法官指出,平台“只管派单、不担责任”的观念是错误的。本案中,杭州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虽未直接驾驶车辆,但其通过派单、计费、结算等行为实际控制着运输服务的核心环节,与乘客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宋师傅仅是受平台指派履行运输任务,其行为后果应由平台承担。平台在赔偿乘客后,如能证明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依法向其追偿,但这属于内部责任划分,不能对抗乘客的索赔权利。
同时,法官也强调,平台对司机的审核、管理和监督义务不能流于形式。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司机准入机制、安全培训制度和动态监控体系,从源头上降低运营风险。
[加入司机交流群的师傅,可添加网约车焦点微信号(wycnc2016)备注:加群,我们邀你认识更多跑车的同行!]
恒正网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